然而目前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推广受到很多制约,其中反映最集中的问题是机械式停车设备在建设过程中是按照建筑物还是特种设备进行审批概念模糊,在没有具体工作指引的情况下,建设方往往以建筑物类型报建居多,造成行政审批环节复杂,审批时间过长,影响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推广应用。
《管理办法》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义,是指利用地面以上空间或已建地下空间设置,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用于停放小型汽车的机械停车设施。
同时也明确了自有建设用地的范围,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上划定的自有建设用地红线空间,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地红线内可利用空间、社会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红线内可利用空间、居住区用地红线内可利用空间。
1月7日,记者从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为减少机械式停车设备设置过程中的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在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佛山市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截至2019年底,佛山汽车保有量突破270万辆,全市停车泊位仅约130万个,停车缺口巨大,“停车难”问题成为市民集中反映的民生问题。在车多地少的背景下,大力推广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使用,是增加停车泊位的有效方法。
接下来,机械式停车设备将按照按照特种设备安装的管理办法,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但是应按规定做好环评(按需)、施工图审查、特种设备管理等工作。
其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大型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大型停车场应当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网上备案;中小型停车场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具体而言,大型停车场是指停车泊位301(含)个以上的停车场,中小型停车场是指停车泊位少于300(含)个的停车场。
在设置流程方面,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申请将由各区成立联席会议统一受理申报申请,并负责资料审核、信息公示,最终由联席会议出具审定意见。取得审定意见后,申报主体可以开展相关建设安装活动,并可凭审定意见办理用电、用水报装手续,对部分申报资料实施容缺办理。
另外,在既有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由业主委员会申报;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在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要求,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若机械式停车设备违反法规及承诺,《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审定意见6个月仍未开始安装的应当重新申报办理;若申报主体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的,撤销审定意见,已安装的设备由原申报主体组织拆卸。